9月15日起,成都公积金可直付购房款!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三)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三、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取条件及可提取金额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二)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人提供的《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直接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划转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划转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
四、申请渠道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APP
(二)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预审申请。提交划转申请时,还应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全额退回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二)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会同住建部门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处理,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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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四川新闻网 夏婉琳
编辑丨黄成群责编丨雷 雨
审核丨戴璐岭